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说呢?
非要出手伤人!
安顺一家超市的老板遭5名男子殴打,
据监控录像显示,
这5名男子不仅打人,
行为极其恶劣。
前几天,安顺一家超市的老板,平白无故被几个男子给打了!从监控中可以看到,超市老板不断被画面中五名男子威胁挑衅,对方还咄咄逼人的让老板报警。
监控视频声音:算二十五一包,问你行不行,行还是不行?我缺你这两块钱吗?你不是要报警吗?警察呢,叫来呀!
在男子的挑衅下,超市老板真的报了警,没想到这更急激起了几名男子的情绪。
一行人一把抓住老板,用手背扇了他几个耳光!
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蔡官派出所民警 程明花:我们调取监控了解情况,发现张某等几人喝酒后,来到超市购买了两包香烟,本来是 26 元的硬遵,硬是只出 25 元,等于少付 2 元钱。超市老板不同意,他们便上前对其进行殴打。
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,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:
(一)客体要件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。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,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,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,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,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。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。
(二)客观要件。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,致使其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。
(三)主体要件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,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。所谓首要分子,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。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,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。对于一般参加者,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,不能成为本罪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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